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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3
公告董事會決議修正2008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
1.事實發生日:97/06/13
2.公司名稱:美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為使2008年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授予對象能與公司
經營績效目標相互聯結。
6.因應措施: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正2008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
辦法」修正部份條文,內容如下:
修訂前條文:
5.內容:
. 5.1.發行期間:
.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
. 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及發行細節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
. 定之。
.
. 5.5.認股條件:
. 5.5.1.認股價格:以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為認股
. 價格。
. 5.5.2.權利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轉
. 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
. 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餘略....
.
. 5.5.4.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
. 處理:
. (1).自願離職:略
.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5.5.2比例
. 行使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 滿二年時起(二者較晚者),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
. 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 (3).一般死亡:略
. (4).職業災害:
. a.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認股
. 權利,而不受5.5.2.比例行使之限制。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
. 此限。此外,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
. 屆滿二年(二者較晚者) 起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
. 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
. 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認股權人剩餘之全部認股權利,而不
. 受5.5.2比例行使之限制。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外該
. 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 (二者
. 較晚者) 起一年內由繼承人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
. 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 (5).調職:略
. (6).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
. 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
. 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
. 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
. 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
. 利,惟5.5.2之行使時程仍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之但行使期
. 間仍以存續期間為限。
. (7).資遣與解僱:略
. (8).其它終止僱傭關係: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
. 傭關係調整,依5.5.2所規定之權利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
. 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事後報請董事會追
. 認。
. (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5.5.2所載期間內行使者,即視為放
. 棄認股權利。
.
. 5.7.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 5.7.1.認股權人除約定停止認股期間或法定停止過戶期間或本辦法另有規定
. 者外,得依本辦法5.5.2行使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
. 理機構提出認股申請。
.
. 5.11.保密及處分限制:
. 5.11.1.認股權人經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探詢他
. 人或洩漏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及與之
. 相關之權益等),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就其尚未行使之本員工
. 認股權憑證撤銷之。
修訂後條文:
5.內容:
. 5.1.發行期間:
.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
. 需求,分兩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及發行細節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
. 5.5.認股條件:
. 5.5.1.認股價格:以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為認股價
. 格。
. 5.5.2.本認股辦法得依公司實際需求採認股有既得約定或無既得約定之條件限
. 制,如下列說明:
. (1).有無既得約定之認股條件:
. a.無既得約定條件:依本發行及認股辦法規定辦理,不增設定既得
. 條件。
. b.有既得約定條件:除須依本發行及認股辦法規定辦理外,另設定
. 一既得條件(市價條件)為:發行兩年後,市價達發行生效日的收
. 盤價扣除除權息權值(若有)後加成20 %(含)以上時,始得依
. 5.5.3規定執行履約。
. (2).前述有無既得約定條件採用決定方式將依本辦法5.3第一項之規定
. 約定於「員工認股權通知書」內容中。
. 5.5.3.權利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轉
. 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
. 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餘略
.
. 5.5.5.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
. 處理:
. (1).自願離職:略
.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5.5.3比例
. 行使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 滿二年時起(二者較晚者),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
. 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 (3).一般死亡:略
. (4).職業災害:
. a.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認股
. 權利,而不受5.5.3.比例行使之限制。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
. 此限。此外,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
. 屆滿二年(二者較晚者) 起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
. 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
. 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認股權人剩餘之全部認股權利,而不
. 受5.5.3比例行使之限制。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外該
. 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 (二者
. 較晚者) 起一年內由繼承人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
. 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 (5).調職:略
. (6).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
. 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
. 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
. 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
. 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
. 利,惟5.5.3之行使時程仍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之但行使期間
. 仍以存續期間為限。
. (7).資遣與解僱:略
. (8).其它終止僱傭關係: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
. 傭關係調整,依5.5.3所規定之權利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
. 利或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
. (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5.5.3所載期間內行使者,即視為放
. 棄認股權利。
.
. 5.7.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 5.7.1.認股權人除約定停止認股期間或法定停止過戶期間或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 外,得依本辦法5.5.3行使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
. 構提出認股申請。
.
. 5.11.保密及處分限制:
. 5.11.1.認股權人經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需簽署「認股權憑證受領同意書」
. 且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探詢他人或洩漏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授
. 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及與之相關之權益等),若有違反之情事,本
. 公司得就其尚未行使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撤銷之。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